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产教融合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7〕95号)文件精神,深化创新创业教育改革,搭建坚实的实践育人平台,切实提高学生的实践创新能力,根据湖南大学《关于印发<湖南大学本科学生学分认定和转换试行办法>的通知》(湖大教字〔2018〕28 号)、湖南大学校友企业带薪实习计划工作方案和湖南大学带薪实习学分认定实施细则编制办法(教务函〔2024〕1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机器人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学院工作小组名单
组 长:李树涛李智勇
副组长:余洪山
组 员:黎福海刘海波陈文锐王旭东彭薪羽
签字领导:余洪山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办法中带薪实习学分是指全日制本科生在读期间在课程培养方案外进行的带薪实习活动(如假期自主实习等),经过学院、学校审核后认定的学分。
第二条课程培养方案内的带薪实习活动隶属于一门课程,不进行学分认定和转换。
第二章认定标准
第三条培养方案外的带薪实习活动可根据带薪实习企事业单位资质分为A类和B类。
第四条A类单位为党政机关、学院认定的国(境)内外一流研究机构或企事业单位、校友企业。单位名单见附件1。
(一)A类单位带薪实习经历可按照1周对应1学分的标准认定为除毕业论文(设计)以外的实践学分或专业选修课学分,累计不超过4学分,可认定课程名单见附件2。
(二)A类单位单次带薪实习时长若少于认定课程所需时长,可多次累积以达到拟认定的课程学分数,或直接认定为《劳动教育与素养》实践学时。
第五条 B类单位为其他单位,其带薪实习经历不可认定为实践学分或选修课学分,可认定为《劳动教育与素养》实践学时。
第三章认定流程
第六条实习前,学生需签订安全承诺书;实习过程中,学生需如实每日填写实习日历;实习结束后,学生须向学院提交电子版和纸质版的《湖南大学带薪实习学分认定申请表》(附件3)、电子版《湖南大学带薪实习学分认定汇总表》(附件4)、实习总结及由实习单位开具的实习鉴定等其他实习证明材料原件。学院对学生拟认定学分进行审核并给出实习成绩后报送学校教务处审核。
第七条 认定工作原则上每学年受理一次,每学期申请认定和转换时间原则上应在课程成绩录入时间截止前,一经审核认定,学生不得申请撤销或更改。
第八条同一带薪实习经历不可同时认定为课程学分和《劳动教育与素养》学时。
第四章其他事项
第九条对学生要求
(一)在审核过程中,学生应主动配合提供齐备的证明材料,配合学院做好实习记录及审核工作,材料不满足要求的不予记录和认定。
(二)对弄虚作假者,取消已获得的学分,并报学校教务处和学生工作部以作弊处理。
第十条对学院相关教师的要求
(一)成立本单位带薪实习管理工作小组,做好本单位带薪实习教育工作的规划和实施。
(二)鼓励学生积极参与带薪实习活动并给予指导,制定专人负责指导和学分认定工作,完善材料存档工作。
(三)鼓励优秀教师担任实习指导导师,吸引校外优秀校友企业单位,搭建院企合作平台,制定相关激励政策。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2024年9月开始执行,具体条款由学院负责解释。
附件:附件1《湖南大学带薪实习A类实习单位清单》
附件2《湖南大学带薪实习可认定课程清单》
附件3《湖南大学带薪实习学分认定申请表》
附件4《湖南大学带薪实习学分认定汇总表》